长沙市开福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开政办发〔2007〕 54 号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公开招聘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金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青竹湖生态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金霞海关保税物流中心,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长沙市开福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公开招聘 管理办法△ 通知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14日印发
共印 120 份
长沙市开福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聘用管理制度,保障全区聘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和省、市人事厅(局)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聘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入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纳入区属事业编制,享受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工资由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由区财政全额拨付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经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聘用程序
第四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应当符合有关的编制计划管理规定,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面向社会公布招聘范围、岗位、人数及条件等事项;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正式聘用(签署聘用合同书)。
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条款。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被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专业技术职务聘约书及变更合同书等,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与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一式3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人员聘用工作按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九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实行聘用制人员的用人单位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协调相关部门,确保聘用人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的落实;定期听取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管理情况的汇报;对用人单位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依法保护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对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制发聘用合同书的文本并指导合同的签署与签证;对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并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为管理其人事档案。
第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明确聘用制工作人员的管理职责,明确负责聘用制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加强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之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聘用合同的签订,聘用期满,根据聘用人员的德才表现提出重用、续聘或解聘意见;负责建立聘用人员业绩档案,作为今后续聘、重用或提拔的主要依据;负责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为外地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便利。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服从聘用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聘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内,人事部门指导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办法比照《长沙市开福区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执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聘用单位在征询群众评议意见和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集体决定。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重用或提拔的主要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称职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重新上岗或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调整岗位后,双方应对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作相应的变更。
第十三条 聘用者享受全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工资由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并由区财政全额拨付。单位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收入分配方式,但不得低于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待遇标准。聘用单位不得随意拖欠、扣减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或接续有关社会保险。受聘人员在聘期间享受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原待遇取消。
第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应参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提出调解或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